浙江宁波政协:要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灵活缴费”
浙江省宁波市政协近日组织委员调研时发现,尽管新一轮社会保险缴费政策一定范围内扩大了社保参保面,但由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大多缺乏固定的收入来源,若按新的社保缴费政策,其经济负担将大幅增加。
缴费压力大 今年宁波社保缴费接近最低工资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包括具有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和失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发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各级政府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设定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较原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最低缴费基数和24%的缴费比例做了一些调整。
这一举措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给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带来了缴费压力。
以宁波市为例,为减少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我们设定了三年的过渡期(2007、2008、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80%、90%、100%确定),尽管如此,以2006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23元为基数计算,2007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新政策最低缴费为2123×80%×20%=339.6元/月。
在社会平均工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据此类推,2008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缴养老保费为2123×90%×20%=382.14元/月,2009年则达到2123×100%×20%=424.6元/月,与2006年相比,2007、2008、2009这三年分别增加了33.92元/月、76.38元/月、118.84元/月。
按规定,养老保险金需和医疗保险金一同缴纳,如此算来,以2007年度为例,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要缴170.6元,没有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每月要缴纳281元,两项费用合计就高达510.2元或620.6元,已接近2007年度宁波市最低工资每月750元。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中的困难群体大多从事无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及家庭帮工等活动,普遍收入较低,有些只略高于最低工资,收入又不稳定。按照新社保缴费政策,这部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保费显得力不从心。
方式不灵活 建筑等服务行业很难定期定额缴费
一些地方规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正规就业人员同样的方式进行定期、定额缴费,但相当一部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时多时少、时有时无。例如,在建筑等服务行业,普通劳动者很可能在年底甚至到工程全部结束时才能拿到应得的全部工资,很难连续性地定期、定额进行缴费。
一旦当年不能定期定额缴纳,下一年度又要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补缴,而职工平均工资往往是逐年提高的。因此,缴费压力增加导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按时入保。
另外,我国目前的社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只有在同一统筹地区达到规定缴费年限,退休后才能享有全额社保待遇。以养老保险为例,其要求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然而,部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工作不稳定,很难持续缴纳社保金,不能享受全额养老保险待遇。
公平要体现 可“零存整取”并降低最低缴费年限
针对以上问题,委员们建议:首先,可根据就业经历灵活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采取随时存缴、年度结算的方式,进行“零存整取”。
例如,对一位年度缴费总额达到标准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则视其缴费已达到年度水平,并按年正常缴费数额计算;若年度缴费额未达到标准,则依次折合计算、另行补缴或待其退休时,按其每年折换后的缴费月来支付养老金。
其次,要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使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经济状况不良时选择低缴费的低标准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在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能够随时补缴之前的差额。
再次,可降低最低缴费年限,扩大社保补贴范围。建议政府对登记失业的尤其是“4050”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社保补贴,并根据他们工资低、负担重、工作不稳定的实际,把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降为12年,使更多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老有所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