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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协委员担任各类监督员推荐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0-12-04 11:06:00  【字体:   

市政协委员担任各类监督员推荐管理办法(试行)

 

厦协办发〔201838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三大职能之一。推荐政协委员担任党政部门各类监督员或参与专项监督工作,是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为加强推荐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员监督员的推荐方式

  (一)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需要聘请市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或邀请市政协委员参与专项监督工作,需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厅来函,经办公厅领导批示后,由办公厅委员工作室与相关专委会协商,提出推荐意见,经委员工作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后,报送相关部门。

  (二)市政协办公厅推荐的政协委员监督员,经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考察合格并正式聘用的,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需函告市政协办公厅。

  二、委员监督员的推荐原则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二)具有较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热爱人民政协事业,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和各种会议、活动,参政议政能力强,建言献策水平高。

  (三)关心国家大事,关注厦门发展,善于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具有正义感,对实施监督工作比较熟悉。

  (四)具有实施监督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对邀请部门工作和监督对象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

  三、委员监督员的管理

  (一)委员担任党政部门各类监督员或参与专项监督工作的表现情况,由办公厅委员工作室和相关专委会秘书处掌握。办公厅委员工作室会同相关专委会秘书处,可定期或不定期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了解监督员履职情况和党委政府部门对监督员工作的评价及建议等。

  (二)办公厅委员工作室负责汇总委员监督员的履职情况,向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报告。

  (三)原则上每届开展一次委员监督员座谈交流,由办公厅委员工作室组织实施,相关处室协助。

  (四)委员监督员不履行职责或其他原因履职不力的,由市政协办公厅会商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取消其监督员资格,收回聘请证书并及时进行调整。

四、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政协办公厅委员工作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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