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厦门市委员会
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办法
厦协办发〔2016〕15号
为充分调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促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1.本届全体市政协委员均可参加评选。
2.表彰名额控制在本届市政协委员总数的5%以内。
二、评选条件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和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决定。
2.热爱政协事业,认真履行政协委员职责,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努力完成市政协专委会和界别活动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履职表现突出。
3.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情况,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建言献策。每届至少提交5件高质量的提案或反映10条被政协信息刊物采用的社情民意信息。
4.正确处理好履行政协委员职责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爱岗敬业,勤政务实,在本职工作中成绩突出,有较高群众威信。
5.弘扬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委员良好个人形象,自觉维护人民政协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组织领导
优秀政协委员评选表彰工作在市政协主席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市政协成立评选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市政协秘书长担任评选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协各委、办、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政协办公厅委员工作室)。
四、评选原则、程序及要求
1.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推荐与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2.每届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在每届末进行。
3.评选推荐工作以市政协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为主,条块结合。市政协专委会和界别活动小组可按评选条件,提出优秀委员初选名单,人数为所联系委员数的5%以内。
4.市政协专委会、界别活动小组所推荐初选对象均需附一份完整的先进事迹书面材料报评选领导小组。先进事迹材料应简明扼要,针对性强,字数控制在1000字左右。
5.市政协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优秀政协委员候选人名单,在征求委员所在单位意见基础上,提交市政协评选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优秀政协委员建议名单。
6.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优秀政协委员名单。
五、表彰形式
1.优秀政协委员以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名义在市政协全会开幕会上进行表彰奖励,授予荣誉证书,并颁发奖品。
2.优秀政协委员评选结果,以文件形式抄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委员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
3.通过新闻媒介宣传优秀政协委员先进事迹,并印发《政协委员风采》专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