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办法
厦协办发〔2016〕11号
(2012年7月9日政协第十二届厦门市委员会
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2016年6月14日政协第十二届厦门市委员会
秘书长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活动由厦门市政协办公厅主办,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的项目:
(一)优秀社情民意信息;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第四条 优秀社情民意信息从全国、省政协办公厅相关信息刊物刊用的稿件以及报市领导的社情民意专报中评选产生,总数不超过20篇。
第五条 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对领导机关决策应当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或对相关问题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从全体报送单位信息工作部门中评选产生,参评单位分为四类:
(一)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
(二)各界别活动小组;
(三)市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
(四)各区政协。
第七条 先进单位的评选,根据报送单位来稿采用情况计分,并按总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一)以单篇形式被全国政协采用的,每篇计80分;以综合形式采用,属“主要”作用的,每篇计40分,“其他”的每篇计20分;以部门转送件形式采用,每篇计20分。获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加100分,并根据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实效奖励3000元。
(二)以单篇形式被省政协采用的,每篇计10分;以综合形式采用的,每篇计5分;获省领导批示加50分。
(三)以本市社情民意为反映内容的,其中,以单篇形式被市政协采用并专报给市领导的,每篇计10分;以综合形式采用的,每篇计5分;获市领导批示加30分。市政协信息普刊采用的,每篇计2分,简讯每2条计1分。
(四)对报送抄袭或失实稿件的,一经查实每次扣2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期评选资格。
(五)一条信息同时被全国政协、省政协和市政协信息刊物采用,以及得到各级领导批示的,可累计积分。
(六)对来稿采用按积分一次性发给稿费,每分5元。
第八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从各参评单位信息工作负责同志、工作人员,在厦全国、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特邀信息员和其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人士中推荐。
第九条 按总分排名列入先进单位的,可各推荐1名先进个人人选。
根据报送单位信息采用的数量和质量情况,可适当增加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额。
第十条 市政协信息工作部门根据本办法,采取计分与评议相结合的办法,提出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建议名单,报市政协办公厅审定。
第十一条 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市政协办公厅名义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评选表彰专项经费,由市政协办公厅给予保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协办公厅负责解释。
抄送:政协厦门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办室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室主任,副巡视员,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
机关各处室。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