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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发表日期:2024-04-12 17:20:00  【字体: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厦协委发〔2021〕13号

 

(2005年12月8日政协第十届厦门市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2016年5月10日政协第十二届厦门市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2021年5月18日政协第十三届厦门市委员会第六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市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省市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我省、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厦门政协信息》、《社情民意专报》等内部刊物,向全国政协、省政协、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将信息收集、报送融合到政协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委员履职的各方面。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民主监督、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第八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积极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研究室要加强与全国政协、省政协、各区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研究室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分析机制。定期召开信息工作例会,定期发布社情民意信息重点选题,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二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建立专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为政协委员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区政协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三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研究室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信息报送单位指定专门同志为信息员,开展社情民意信息的编报和联系工作。

  完善特邀信息员制度。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每届聘请若干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其他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人士为特邀信息员,届中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特邀信息员进行调整补充。

  第十四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定期对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通过多种方式及时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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