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
厦协委发〔2016〕9号
(2005年12月8日政协第十届厦门市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3日政协第十二届厦门市委员会
第四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情况、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全市重要党政中心工作的完成情况,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进行实地察看,咨政建言,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厦门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市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增进共识、献计出力。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了解市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安排委员视察工作,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年度视察工作计划,并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委员考察工作由专门委员会负责提出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条 委员视察选题,根据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与重点提案、专门委员会工作重点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
委员考察选题,由专门委员会根据全年工作计划,围绕委员履职需求研究确定。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委员视察。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界别考察(包括全会前考察)、港澳委员考察。
常委视察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委员视察和考察由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七条 委员视察由主席或副主席带队,参加视察的主要人员为市政协委员,根据视察内容邀请党政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住厦全国政协委员、住厦福建省政协委员、特邀研究员和有关专家、学者、专业人士参加。
委员考察由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参加人员。
第八条 委员参加视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中,应深入了解实际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委员参加考察,应深入实际,充分了解情况,研究思考问题,达成共识。
第九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等。委员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条 视察后由视察组织部门形成视察报告或简报,视察报告由带队主席或副主席审定,并视情报送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和厦门市政府办公厅。考察后由考察组织部门形成简报。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反映。
第十一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时将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吸收采纳情况,视情反馈给参加视察、考察的成员。
第十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应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视察活动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新闻单位采访报道。
第十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由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