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厦协委〔2012〕23号
(2000年12月6日政协第九届厦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6日政协第十届厦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5月31日政协第十一届厦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2年12月5日政协第十二届厦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深入进行提案办理协商,全面提升提案工作科学化水平,为推进厦门改革开放和建设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审情况。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初审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四)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五)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组织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厦门市委有关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八)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九)加强与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办公厅、中共厦门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加强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福建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并接受业务指导;学习借鉴各地政协提案工作的先进经验。
(十二)加强与本市各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联名方式或者界别名义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在厦的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署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召集人须署名;以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该组织负责人须署名。
(四)提案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政协提案网络系统提交。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中共厦门市委督查室、厦门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厦门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共同交办,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厦门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承办单位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交办工作,加强与政协组织的沟通协调,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国家明令禁止的。
(二)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三)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四)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指名举报或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六)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或为本单位、本部门解决用地、经费和编制等问题的。
(七)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八)属于学术研讨的。
(九)所提问题已经付诸实施的。
(十)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或建议缺乏可操作性的。
(十一)所提问题超出本市提案承办单位职能管辖范围的。
未予立案的提案,应当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委员来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或参考。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厦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各区党委和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之日起五个月内,收到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提案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重点督办提案或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可在六个月内办结。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及时录入政协提案网络系统。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办理复文通过政协提案网络系统送达。委员联名的提案,主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主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主送召集人。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分别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寄一份纸质文件,加盖公章,以供存档。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提案后一个半月内将会办意见通过政协提案网络系统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在书面答复前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对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办理落实后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五)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协提案网络系统反馈办理意见。
(六)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提案者反馈意见后的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如经重新办理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党委、政府定期听取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由市政府汇总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定期向市政协常务委员会通报。承办单位每年向提案委员会报送年度办理工作书面总结。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督办工作在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由提案委员会与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督办提案。重点督办提案包括重点提案、重要提案和专门委员会督办提案。
第二十三条 重点督办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提案委员会应当就重点督办提案的遴选与督办加强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
重点提案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后,报请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审定,由主席、副主席分工督办;重要提案经提案委员会秘书处遴选后,通过《重要提案摘报》方式由分管提案工作的副主席签发后报送有关领导;专门委员会督办提案由各专门委员会研究确定后分别督办。
第二十四条 对于重点督办提案,可以采用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考察调研和《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或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要及时催办。
第二十六条 坚持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把承办单位是否重视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否与提案者充分沟通协商、是否切实解决有关问题作为评价办理成效的基本内容。组织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由政协厦门市委员会给予表彰。优秀提案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同时对优秀提案的主要承办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先进承办单位每届评选表彰一次。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一)提案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厦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提案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
第二十九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
(二)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
(三)及时完成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四)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五)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条 优秀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推荐,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经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