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厦门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厦协委发〔2016〕5号
(2005年12月8日政协第十届厦门市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3日政协第十二届厦门市委员会
第四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厦门市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厦门市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由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经政协厦门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协商后,由政协厦门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政协厦门市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研究室并领导办公厅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三)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四)调查研究我市政协的工作经验和共同存在的问题,就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五)为政协厦门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六)完成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秘书长办公会)一般每二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的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根据会议内容,本会办公厅、研究室及各专委会专职主任、副主任可列席有关的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政协厦门市委员会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组成,办公厅副主任和有关处室负责人列席。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议题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秘书长确定。
秘书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决定贯彻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研究讨论政协厦门市委员会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内容,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和事务;
(三)协调和处理机关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四)加强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党政有关部门、各党派团体、省政协、各区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五)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各专委会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