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政协机关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健全党委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协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条 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

  议事规定和原则

  第四条 党委会由党委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和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提出。

  第六条 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有争议,除特殊情况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交下次会议议决。

  第七条 党委讨论研究有关问题时,有关行政和群团组织或有关方面负责人可以列席党委会,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议事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党委会议事的范围和内容:

  1、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研究加强机关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

  3、研究决定机关党的建设重要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4、研究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公民道德建设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6、研究机关工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和组织活动工作。

  7、研究加强政协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的学习、宣传工作。

  8、研究决定需要党委集体讨论的其他事项。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副书记、党委成员提出,由书记确定。书记缺位时,由受书记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确定。

  第十条 应将党委会召开日期、时间、议题、参加对象提前告诉委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应在党委会前就有关议题作好充分准备(包括会议讨论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 党委会程序:

  1、由主持人通报本次会议议题,在多数委员赞同后确定其议题和讨论议题顺序。

  2、按议题顺序由分管委员就有关议题先发表意见,然后其他委员发表意见,进行民主讨论。

  3、委员讨论完一个议题后,即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完一议题后,再进行下一议题。

  4、对不能形成决议的议题,应明确处理办法。

  对委员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于党委会的决定、决议,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但在言行上不得有任何抵触。

  第十三条 在分工负责制中,书记负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责任,委员应尊重书记的意见,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抓好落实。党委内部,书记和委员都是平等的一员,书记个人无权否决多数委员的意见,而且必须执行党委作出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内容,凡属必须保密的,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的人员泄漏。

  第十五条 党委决定的事,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在言行上必须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会议决议、决定的实施和检查

  第十六条 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按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领导和职能单位负责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十八条 党委书记要检查了解党委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被指定负责贯彻执行的有关领导应在下次委员会上对贯彻执行情况作出简要汇报。

                                中共厦门市政协机关委员会

OO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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