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城市无论是国有土地或是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征收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安置。在现实中,政策规定的货币补偿和产权安置体现的市场价值上偏差过大,货币补偿“拆两平方买不到一平方”,而产权安置“拆一补一”,还有其它优惠政策,实践操作平均达1:1.3的面积安置,明显优惠,导致绝大多数人选择安置房安置,以厦门市为例,数据显示10多年来全市房屋拆迁中产权安置与货币安置的比例为8:2。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2010年2月,厦门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调整我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意见》(厦府[2010]57号),2012年10月出台了《关于征收住宅房屋鼓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意见》(厦府[2012]405号),采取了多项奖励措施,但是即使如此,由于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和奖励总额还是略低于同片区商品房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积极性并不高。
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可以有效减轻政府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压力,杜绝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收人为了多领取“过渡费”以各种理由人为制造逾期交房的现象,切实降低安置不可预见成本,避免办理安置房产权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安置房交房入住后一系列物业管理难题,防范产权安置产生矛盾时形成被拆迁人抱团对抗政府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且产权安置未考虑政府土地拍卖收益损失。为此建议:
政府采取更大的拆迁安置奖励措施逐步缩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与商品房的差价,鼓励更多的被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安置。具体方式:
1.按照市场规律制定标准,即征收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标准统一按照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房屋所在区位上季度普通住宅商品房(不含别墅)平均售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原则上相当于拆迁决定当月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被拆迁人在领取货币化安置款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商品住宅的,凭购房纳税凭证,可获得购房款3%—5%的奖励,购房款超过货币化安置款部分不享受奖励,减免被拆迁房屋同等面积的房产交易税。
2.提高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出路问题。对于低收入经济困难家庭,建立保底价制度,货币化补偿金额应达到城市规定的最低保障面积相应的货币补偿金,不足部分予以补齐。同时,纳入社会保障房保障范畴,优先配租配售。正确引导被拆迁户的补偿款首先用于解决居住、社保、子女教育等生产生活基本保障,以防止出现将补偿款不正确使用造成生活困难。积极落实村集体组织发展用地,把落实新发展用地作为解决被征地农民生活出路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