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8日 政协第五届思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政协厦门市思明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的活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中共思明区委领导和省、市政协的指导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全区工作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作出贡献。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三条 区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在政协思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思明区委员会职权,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决定召集并主持政协思明区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2)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参观和座谈、协商等重要活动,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和贯彻执行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所作的全国性、地方性的决议;
(3)审议通过向中共思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和区纪委提出的建议案;
(4)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协商下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并向下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提出建议;
(5)决定政协思明区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更,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6)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思明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席会议决定,可以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一般应于会前五天向与会人员发出通知及会议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听取中共思明区委、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关于本区大政方针或重要事项的报告或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3)协商讨论本区大政方针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有必要时可形成常委会建议案;
(5)审议常委会和提案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主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提出,或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报主席决定。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必须有主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2)协商讨论本区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查以区政协名义向中共思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4)决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
(5)讨论研究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内部的重要事务,协调政协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关系;
(6)讨论决定委员视察、调研、参观和座谈、协商等重要活动。
(7)审议提案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8)讨论政协机关自身建设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与会议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主席会议。
第五章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条 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有关分工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根据常务委员的建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会议日期和专题座谈内容,一般于会前五天通知与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座谈会由主席或有关副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其他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二条 座谈会的任务:
(1)就某个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就某个主要专门问题进行专题座谈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提案报告等,并进行座谈讨论,提出补充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三条 座谈会根据议题的需要,除有关的常务委员参加外,尚可邀请专门委员会有关成员、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与议题有关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需要请中共思明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作报告或说明问题时,应提前向区委、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报告题目及报告人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都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不同意见和建议。需要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作出决议的重要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凡属区政协全局性的问题,由主席审批或经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分工由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以区政协的名义印发的文件,经秘书长审阅后,送主席或主管副主席签发。涉及副主席主管的工作,须经有关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第二十八条 经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中共思明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以及需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专题调查报告等,由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均作记录。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的简报及主席会议的会议纪要,须经秘书长签发,可根据内容需要有选择地发至相关人员,借以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