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政协: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区医疗救助体系的建议

     

提案单位:政协法制专委会

提案编号:4007

承办单位:区民政局

提案内容:

在中国经济和社会处于转型期的今天,城市贫困人群和弱势群体数量呈扩大的趋势。他们往往因没有工作或收入微薄,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等制度保障。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是政府为民排忧解难的切实体现。我国城市贫困人员就医难的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的关注,今年四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为贯彻《意见》,厦门市及我区相应出台《医疗救助实施意见》。建立医疗救助体系是党和政府的义务和责任,是一项民心工程,利国利民,应引起社会的关注。为此建议:

一、加大区财政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并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满足小病医疗救助的需求。

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小病的开支占了贫困人群医疗费用支出的大部分,在医疗救助时,不应只针对重大疾病,也要考虑到小病的医疗救助。并确保每年政府投入医疗救助的资金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在区财政有能力承担的情况下,逐步提高医疗救助基金的拨款额度,同时应该考虑降低救助起付标准,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把覆盖面延伸到符合救助条件的人,不仅低保户而且低保边缘户也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政府也应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支持。

二、医疗救助实行多层次、重点突出的分类救助。

1、基本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无”人员(指同时具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长期卧床不起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建议医疗救助卡500元年。救助对象持卡到区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购药。

2、优惠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及城市重点贫困优抚对象,可凭低保证、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等到区属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提供的优惠就医条件。

3、临时医疗救助。特殊困难的群体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除大病医疗救助外,还可通过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社会媒体及发展社会募捐等多种的渠道获得救助。

4、建立医疗救助保险化的模式。采取个人一点,政府投入一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这样可以避免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又方便患者的就诊和救助。

三、建立统一协调的救助体系。

成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具体工作部门的分工建议如下:

区民政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制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具体实施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区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医疗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区劳动和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核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承办申请的接受、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等具体工作。

四、加强协调,狠抓工作落实。

要建立严格、周密、高效的医疗救助的审批程序,严格把好五关。一是申请关。由医疗救助对象本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本人无法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二是审查关。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和民主评议,评议确定后,在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三是审核关。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社区居委会告知申请人。四是审批关。区民政部门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并核定救助金额。五是发放关。医疗救助金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民政局审批后规定的工作日将救助金发放。     

 

办理答复情况:

一、关于将低保户的小病纳入救助范围问题。

2005年11月,前埔医院向我区捐赠了180万元(每年60万)的爱心慈善就医卡,我局已根据各街道的实际情况,通过各街道的爱心超市,把就医卡发放给需要的低保户。根据反馈的信息,低保户对此较欢迎,爱心慈善就医卡使他们生小病时就能得到一定的治疗,但是由于指定的是前埔医院,居住在鹭江、鼓浪屿等地的低保户就医不方便。因此,我们经与财政局沟通,认为采用第二种方式较稳妥可行,即在大病基金有剩余的情况下纳入小病救助,给低保户一定额度医疗救助爱心卡,由低保户到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看病就诊,规定每次的处方额不超过一定的限额,并保证每年能就诊3次。由于我区医疗救助暂行规定是依据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制订的,且在2005年10月1日刚实施,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只有在市级相关部门调研修订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后,经我区相关部门广泛深入调研,才能修订我区医疗救助暂行规定,适时将小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关于在大病救济方式上,在条件成熟时走商业保险之路的问题。

财政部门认为我区现阶段还不具备走商业保险的成熟条件,且现时的医疗救助基金大部分为政府性救助基金,性质应分属社会保障基金,不宜走商业保险之路。且05年下半年我局也曾与保险公司探讨过低保户的商业保险问题,由于低保户的特殊性(大部分是老弱病残)及动态变化性,保险公司目前只能接受基金式的医疗救助保险方式。同时,在现行的医疗救助实施方式上,我们也委托商业保险机构对医疗救助进行项目事务管理,也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了政府的行政运行成本。

三、关于在区财政有能力承担的条件下,适度或逐步提高大病救助的上限的问题。

从2005年10月1日起,我区开始实施医疗救助,截止至2006年3月17日,我区共受理医疗救助37人,审批27人,发放医疗救助款32561元,另有10人的医疗救助申请正在审批中。目前,我区一年的医疗救助基金为1227660元,但根据实施医疗救助近半年来的数据估计,如果政策规定不变,全年发放的医疗救助金可能只占基金的10%左右。因此,我们在市民政工作会议上也提出“降低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提高救助比例和救助上限”的建议,希望进一步帮助贫困居民解决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因我区医疗救助的上限是依据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制定的,因此,我们认为应在市级相关部门修订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后,根据我区医疗救助暂行规定的实施情况并经过广泛深入的调研,在财力情况允许的条件下,适当提高大病的救助上限。

四、关于适时扩大医疗救助的范围问题。

由于低保边缘户对象较难以确定,且变动较为频繁,为了避免养懒人和搭便车的现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因此,在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财政支出压力大的情况下,不应也不宜把低保边缘户纳入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

 
主办:厦门市政协 制作:厦门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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