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和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区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湖里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具体实施办法》。《办法》要求全院各内设机构和全体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意识,完善接受民主监督的各种机制和措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要进一步把政协理论、统战理论纳入检察干警教育培训的内容,努力在全系统营造支持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建立健全向人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的制度,认真办理政协委员的提案,及时处理政协的社情民意、情况反映和委员的来信来访,主动邀请政协委员视察检察机关、旁听重大案件庭审,主动邀请、积极支持政协委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在政协委员中聘请廉政监督员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形式;要进一步完善与政协机关和党派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坚持走访政协委员制度,加强与各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
(湖里区政协办公室2006年11月9日供稿)